熱門文章

認真工作 快樂生活

2015年9月6日

讓顧客簽署免責同意書,主辦單位就不用負責了?

讓顧客簽署免責同意書,主辦單位就不用負責了?
免責同意書常見於醫院手術、危險活動、特殊活動...等等場合;讓顧客簽署風險告知書或免責同意書後,發生事故時活動主辦單位就無須負責?

答案是否定的,簽署免責同意書並不代表顧客放棄了其他法律上之權利,如主辦單位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導致顧客受有損害,顧客仍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提起刑事告訴。 

那如果同意書上載明『顧客同意放棄告訴權或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或其他法律上之利益』或『免除主辦單位將來可能發生故意或過失責任』等條款,是否就可以完全免責?

答案仍是否定的,依民法第222條: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,不得預先免除;因此即便顧客簽立同意書,仍然無法免除主辦單位應負之責任。

況且,難道顧客簽署放棄訴訟權同意書就不能再上訴了?

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: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;可見訴訟權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,透過契約拋棄實屬無效。

另參閱最高法院八七年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:「權利之拋棄,不得違背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,否則其拋棄型為為無效。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,人民有訴訟之權,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。查系爭協議書第四條雖約定兩造「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」,其真意倘係拋棄刑事訴訟權,即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,難謂有效。」

若是在對岸呢?
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: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
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
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也就是說在造成對方受傷時,契約中的免責條款就完全無效。

本站長想說明的是,這類風險告知書目的是確保顧客明白活動存在風險,可以作為活動主辦單位履行説明告知義務的證據,也是顧客及其家屬行使知情權的證據。通過簽署活動同意書,有助于兩造溝通,減少糾紛,但絕對無法免除過失傷害肇事者之責任

因此本站長建議業者在舉辦活動時,一定要透過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規劃,來轉嫁風險(民事部分),對業者本身及參與活動的民眾都是非常有保障的。

若有任何需要服務或是解說之處,敬請來信討論。

延伸閱讀:〈金管會提醒主辦活動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

本文參考文獻:聯晟法律事務所

最新文章

儲蓄險

最新訪客留言